瑕疵擔保責任如何判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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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購入新成屋、預售屋、中古屋,屋內若有瑕疵一定是件令人頭疼的事,此時,民眾就可要求賣家履行瑕疵擔保責任,來保障自身權益,但行使瑕疵擔保責任有什麼限制嗎瑕疵擔保通常用於買賣交易時,賣家須擔保自己出售的東西不會滅失或減少價值,有瑕疵也須事先告知買家。若後續買家發現商品與原先約定具有差異,則買家有權要求賣家履行瑕疵擔保責任,可主張:

1. 減少價金:買家可向賣家請求減少買賣房屋所需要支付的價金。

2. 解除契約:亦可申請解除契約,但若法官評判解除契約「顯失公平」則買家僅能主張減少價金。如:屋內有幾處漏水問題,但買賣物其他功能正常,若想解除契約,通常會被判定為「顯失公平」。

 

根據民法第354條規定,買賣中的「瑕疵」可定義為以下3大類:

1. 價值減損:買賣物價值降低,導致該物於市場上的交換價值不如買賣契約時所約定,如:凶宅、輻射屋等。

2. 效用減損:買賣物的常用效能減損,例如:漏水、壁癌、坪數不足、產權及使用權爭議(頂樓加蓋、陽台外推、夾層屋)等等。

3 欠缺契約預定的保證品質:買賣物並未達成簽署契約中所提及的功效或品質。

除上述定義,還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,才構成瑕疵:

契約成立前,買家並不知道有瑕疵。

賣家交屋時或交屋前就已存在瑕疵。

 

瑕疵擔保責任常見問題

、瑕疵擔保責任時效性?

自交屋日起計算,瑕疵擔保責任5年內即喪失,因此若買家未於5年內主張瑕疵擔保權利,則喪失請求權。若買家依規定通知賣家行使瑕疵擔保責任,賣家於6個月內未作積極處理,買家可以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,使賣家負起瑕疵擔保的義務。

Q、若交屋後才產生瑕疵情形,賣家要付瑕疵擔保責任嗎?

不需要,除非買家可以證明該瑕疵是在交屋前就產生,否則依據民法第373條規定,從賣家交屋時起,房屋的利益及危險,均由買家承受負擔,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則不在此限。因此民眾在驗收房屋時一定要仔細檢查有無瑕疵,才能保障自身權益。